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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-106年11月15日總統令修正發布

2017-11-21
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
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發布

2017年11月15日

 

立法院10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之來源相關文件,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,修正相關條文。
   為強化食品追溯性,本次修正食安法第9條等相關條文,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,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將考量實務上食品產業之特性,來規範應保存之文件種類與期間。若未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,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,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
此外,本次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,修正食安法第49條之1及第56條之1,刪除沒收、追徵及抵償等規定,並明定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格,認定顯有困難時,得以估算認定之。
   此次食安法修正,主要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食品業者保存相關文件之種類與期間。食藥署將著手依修正後之食安法研擬子法規及配套措施,使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。

資料來源:

食藥署官網

 
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275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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